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长 阳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 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 号文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4.22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7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8,504,562.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 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786,359.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 元。2019 年 10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转 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A15720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28,722 28,722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9,174 9,174 研发中心项目 8,892 8,892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4,187 4,187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 1,962 1,962 合计 52,937 52,93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备案登记程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为人民币 15,615,630.27 元,公司拟用 15,615,630.27 元募集资金置换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10日止拟以 项目投资总额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 (万元) 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万元) 1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28,722.00 - 2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9,174.00 1,425.67 3 研发中心项目 8,892.00 9.00 4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4,187.00 126.89 5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 1,962.00 - 合计 52,937.00 1,561.56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87 号)。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786,359.20 元(不含增值 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中人民币 94,007,934.00 元(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中 扣除。截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7,290,236.03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87号)。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22,905,866.30 元,其中预先投入到“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和“研发项目”的自筹资金合 计为 15,615,630.27 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 7,290,236.03 元(不 含增值税)。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公司 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3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615,630.27 元置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290,236.03 元置 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22,905,866.30 元置换前 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2019 年 11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 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A15787 号,认为长阳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七、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4 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置换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实施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