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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9-11-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
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 号文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4.22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7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8,504,562.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786,359.20 元(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 元。2019 年 10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转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20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9,000 万平方米 BOPET 高端反射型功能
膜项目”、“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和“年产 1,000 万片高端光
学膜片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
                                                28,722           28,722
  目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9,174            9,174
  研发中心项目                                   8,892            8,892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4,187            4,187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                  1,962            1,962
                     合计                       52,937           52,937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概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募投项目正在积极推进当中,基于募集资金需分阶段逐步投入募投项
目,故后续按计划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三)投资额度、投资期限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四)决议有效期及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投资产品范围以及有效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
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
施。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
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
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
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
理业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
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
时,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
自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 亿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二)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4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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