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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3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9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84,214,08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4,214,08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29.8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9.8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李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端光学
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4,214,082     1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使用剩余       12,99      100     0     0.00     0      0.00
         超募资金投资       0,052
         建 设 “ 年 产
         3,000 万平方米
         高端光学深加
         工薄膜项目”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隽、王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