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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0-04-16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4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
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变更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上
述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
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阳科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
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 币968,504,562.00 元,扣 除各 项发 行费 用后实 际募 集资 金净 额为人 民币
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
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在《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
目: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9,000 万平方米 BOPET
  1                                 长阳科技       28,722            28,722
        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工
  2                                 长阳科技        9,174            9,174
        功能膜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长阳科技        8,892            8,892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半导体
  4                                 长阳科技        4,187            4,187
        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年产 1,000 万片高端光学膜
  5                                 长阳科技        1,962            1,962
        片项目
                       合计                        52,937           52,937

      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
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
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长阳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新材料”)建设投资“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
工薄膜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50,061万元,其中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
22,994.16万元向长阳新材料增资,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
告)。

     二、 本次拟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端光
学深加工薄膜项目”,该项目已经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 2020-004 号公告《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3,000 万平方米
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公告》),现该项目地点拟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原实施地点         变更后的实施地点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端光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高新技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学深加工薄膜项目                术产业园


     三、 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的战略规划,结合公司现有产品及未来发展布
局,综合考虑杭州湾新区作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三大国家战略叠加的交汇点区位优势,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因
此,公司决定将“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四、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
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除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外,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属于募投
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改变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总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
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超募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
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
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要求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