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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东丽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2020-11-04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丽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类型:专利合作协议

     协议金额:5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双方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公司与东丽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丽”)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阳”)侵犯了其拥有 ZL200780040088.8 号发明
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
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2,660 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1 月 27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涉及诉讼公告》、《长阳科
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公告》、 长阳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 长
阳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二、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

    东丽和公司一致同意撤回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相关专利的未决争议、加强
合作,实现共赢,公司也有意向从东丽获得东丽合法拥有的中国专利
CN200780040088.8(专利发明名称: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以下简称“本专
利”)的许可,东丽愿意基于本协议的条件将本专利的许可授予长阳,经双方一
致协商,于近日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自签署日生效。

    本次签订的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东丽株式会社,创立于 1926 年 1 月,注册地址为日本东京中央区日本桥室
町 2 丁目 1-1,103-8666,主要制造、加工和销售产品包括纤维和纺织品、高性
能化学品、碳纤维复合材料等。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授予许可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东丽向长阳授予本专利(CN200780040088.8)以便
其在中国开发、制造、使用、销售或分销专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反射膜产品),
该许可是非独占、不可转让及不可再许可的(“许可”)。

    2、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至 2027 年 10 月 23 日为止,“约定不起诉”条款
除外(至 2030 年 10 月 23 日为止)。

    3、 许可费及其支付

    3.1 本协议双方同意本许可的许可费为人民币 500 万元(包括预提所得税)。

    3.2 长阳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九十(90)天(“约定支付日”)内,向东丽一
次性全额支付 500 万元人民币作为许可费,该许可费一经支付,不可返还。
    4、约定不起诉

    4.1 双方确认,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30 年 10 月 23 日,任何一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会再基于各自拥有的与反射膜
相关的专利对另一方提起任何关于反射膜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或仲裁。

    4.2 双方将继续探讨并努力在未来达成其他合作,以实现共赢。在此过程中,
双方将会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讨第 4.1 条约定的期限的延长问
题。

    5、撤回在先诉讼和无效请求

    双方同意,在最后签字的一方签署本协议之日后的十(10)日内,东丽应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所有在进行中的专利侵权诉讼的申请,对此长阳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收到全部许可费后的十(10)日内,东丽应提交撤回在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针对长阳的全部专利侵权诉讼的申请。在付款后的十日
内,长阳应提交撤回其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针对东丽的所有在进行中的
专利无效请求的申请。

    6、义务和保证

    6.1 除了本条下述情况外,东丽不对与本授予许可有关的长阳产品承担任何
义务或保证。东丽保证拥有授予本许可的全部权限,并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对于
长阳所制造的与东丽授权许可专利完全一致的反射膜产品,在中国不侵犯在本协
议生效日已登记授权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该保证仅限于该第三方所提出的侵
权主张与本专利直接有关的情形。

    6.2 东丽因 6.1 条规定的保证所可能产生的所有责任的总额的上限不得超
过东丽按照本协议实际收到的许可费金额的一半。

    6.3 东丽应支付本专利(CN200780040088.8)的年费以维持其至 2027 年 10
月 23 日的专利期限,如果该期间本专利被第三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东丽也应
做到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去应对该无效宣告请求。

       五、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双方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对
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