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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11-1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
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金亚东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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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28,256.86 万股的 0.18%。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并同意以 13.71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1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9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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