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99.7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8,256.86
万股的 2.8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9.7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32),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岩平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9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6)。
4、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7)。
5、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14
人调整为 113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60 万股调整为 859.70 万股,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0 万股调整为 799.70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3.71
元/股,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并同意以 13.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99.7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
2、首次授予数量:799.7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8,256.86 万股的 2.83%;
3、首次授予人数:113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7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33%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3%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4%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号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划公告日公
(万股) 总数的比 司股本总额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
1 金亚东 中国 理、核心技术 50 5.82% 0.18%
人员
董事、副总经
2 刘斌 中国 30 3.49% 0.11%
理
3 杨衷核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 30 3.49% 0.11%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
4 李辰 中国 25 2.91% 0.09%
监、董事会秘
书
副总经理、核
5 杨承翰 中国台湾 20 2.33% 0.07%
心技术人员
核心技术人
6 周玉波 中国 24 2.79% 0.08%
员
小计 179 20.82% 0.6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07 人) 620.70 72.20% 2.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99.70 93.02% 2.83%
三、预留部分 60 6.98% 0.21%
合计 859.70 100% 3.04%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二、监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金亚东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82%,
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28,256.86 万股的 0.18%。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并同意以 13.71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1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9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首次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
付费用。公司对 2020 年 11 月 11 日首次授予的 79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
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首
次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价格,为每股 9.47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573.16 627.06 4,266.84 1,937.78 741.47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6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继续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
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