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18 日 致: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奕瑞光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奕瑞科 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的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奕瑞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海奕瑞 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45 幢上 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6,513,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545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共计 30,195,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6214%。 根据网络投票数据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6,708,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8.16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其中,通过 现场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共计 597,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239%;根据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328,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5.6149%。综上,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925,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6.4388%。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 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 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反对为 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为 6,49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7%;反对为 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7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8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反对为 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为 6,49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7%;反对为 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反对为 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1 关于与深圳市菲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为 27,08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02 关于与北京唯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为 27,08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03 关于与博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为 27,08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04 关于与上海箩箕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为 27,08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05 关于与张华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为 56,70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为 6,4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 上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以上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