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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瑞科技: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14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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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China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0 月 13 日
致: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奕瑞光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奕瑞科
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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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奕瑞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海奕瑞
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45 幢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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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公 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816,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017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 19,67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1265%。


     根据网络投票数据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5,496,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5.14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其中,通过
现场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 1,660,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2884%;根据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542,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833%。综上,现场及网络投票方
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 5,202,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1718%。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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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25,005,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748%;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252%;弃权为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为 4,71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5659%;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41%;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本议案属特别决议
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包括代理人)表决通过。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25,005,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748%;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252%;弃权为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为 4,71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5659%;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41%;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本议案属特别决议
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包括代理人)表决通过。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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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为 25,005,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748%;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252%;弃权为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为 4,71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5659%;反对为 49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41%;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本议案属特别决议
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包括代理人)表决通过。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
上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以上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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