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3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B0061 号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迈得医疗”)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迈得医疗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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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10 月 27 日,迈得医疗董事会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刊登了《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 13:30 在浙江省玉环市沙
门镇滨港工业城天佑路 3 号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迈得医疗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得医疗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迈得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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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迈得医疗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57,296,298 股,占迈得医疗总股份的 68.5362%。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迈得医疗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迈得医疗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迈得医疗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57,296,000 股,反对 29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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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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