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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云科技: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
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
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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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
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
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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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五) 由于所任公司或子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文
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3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经审慎判断,可以自行决定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并经
审慎判断,可以自行决定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4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7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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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9
 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
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


                                   11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事务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
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
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12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长、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13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
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14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
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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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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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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