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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1-1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1]第 28874-2-O-2-2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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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
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楼 7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允松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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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青
云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276,3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6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全部议案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就审议
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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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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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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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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