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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富趋势: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0-06-30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零二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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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5

第四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

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的对外捐赠行为。子公司对外捐赠的,事先应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批准。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

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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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

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如公司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的,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的外,公司不得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在用的

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

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确需以受益人个人为受赠主体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

决定。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其中,

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 500 万元,由公司总经

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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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

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

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捐赠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本条所列“未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由发起部门提出捐赠方案;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子公司

应在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捐赠方案。上述捐赠方案交公

司总经理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

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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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批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捐赠金额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进

行披露:

       (一) 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 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三) 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需进行披露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

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

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分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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