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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富趋势: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9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88318                 股票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         修改事项                        修改后内容

序号

  1     根据《章程指引》,在第一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总则中增加一条,为第十二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条,并按此调整公司章程后续 提供必要条件。

        条款的序号及正文中引用的

        章程条款序号

  2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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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十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四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十六)审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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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5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十二条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6     根据《章程指引》,在第五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八)网络或其他

        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为第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项

  7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八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公司的分立、分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8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八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十一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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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根据《章程指引》,删除原第

        八十三条,并按此调整公司章

        程后续条款的序号及正文中

        引用的章程条款序号

  10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一 第一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零八条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一 1、第一一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八)在股东大

        一一条第一款第(八)(十)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2、第一一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十)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    修改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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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作出对外捐赠

                                     决议须有股东大会明确授权。

  13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三三 第一三三条第二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4    根据《章程指引》,增加一条 第一四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作为第一四二条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5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第一 第一四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四六条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
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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