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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富趋势: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688318        证券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总股本 66,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
合计转增 26,668,000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338,000 股。
    公司现已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66,670,000 元增
加至 93,338,000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总股本、注册资本变更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          修改事项                             修改后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6667 万元。                           币 93,338,0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
 2       6667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 93,338,000 股,公司发行的所
         为普通股。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此外,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          修改事项                         修改后内容
序号
 1            根据《章程指引》,在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第十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二条,并按此调整公司章程后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续条款的序号及正文中引用的     件。
         章程条款序号
 2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3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条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4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                            计划;
5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二条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       根据《章程指引》,在第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为第(八)项                 决程序。
7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8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一条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根据《章程指引》,删除
     原第八十三条,并按此调整公
     司章程后续条款的序号及正文
     中引用的章程条款序号
10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一八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 0 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
11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1、第一一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一一一条第一款第(八)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第一一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         修改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作出对外捐赠决议须有股东
                                     大会明确授权。
 13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       第一三三条第二款 公司高级管理
        三三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14         根据《章程指引》,增加       第一四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一条作为第一四二条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根据《章程指引》,修改       第一四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四六条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上述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