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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川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5-21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料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五月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料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目录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5

    议案三: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
    议案.......................................................................................................... 16

    议案四: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的议案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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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料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
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为保证
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
明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
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
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
定义务。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并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股东和股东代表发言应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有多名
股东及股东代表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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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
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3分钟。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
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
说明。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消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
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时,应当按表决票中每项提
案的表决要求填写并表示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
律师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
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
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5
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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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30日14时30分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龙游县城北工业园区阜财路9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5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5月30
日)的9:15-15:00。

     (四)会议召集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王项彬宣布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
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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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针对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
为准)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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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数额等条款变化;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公司拟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并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经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核同意,于【】年【】月【】日经中国       所”)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76 万股,并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市。                                     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5,101.3668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为普通股。                               15,101.36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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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和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务所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规定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     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产 30%的担保;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 30% 的 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方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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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表决程序;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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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由。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认,不得变更。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发行优先股;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八)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
通过的其他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
                                        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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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决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披露。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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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会秘书,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     置;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的方案;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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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 司 高 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度报告。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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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以续聘。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行。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改条款及相关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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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525.56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57.66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30%。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并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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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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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和《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实际需要,公司拟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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