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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芯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04-21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1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7)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18) 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19)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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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
           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 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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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外, 还需要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
           附件二)。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
           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 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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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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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                                              知悉的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途径及
 序号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内容     息时间、地点      方式




                                                         6
附件二: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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