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微芯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99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15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7,631.18 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518.82 万元。上
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全部到位,且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900341 号《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微
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微芯”)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研发需
要,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 5,200 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进
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
成都微芯药业 创新药研发项
有限公司成都 128905881810818
有限公司 目
分行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与开户银行、安信证券签订的《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
药研发项目”的子项目“西格列他钠联合二甲双胍治疗 2 型糖尿病的
III 期临床试验”和“西格列他钠治疗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探索性二期
临床试验”实施主体为乙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8905881810818,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子项
目“西格列他钠联合二甲双胍治疗 2 型糖尿病的 III 期临床试验”和
“西格列他钠治疗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探索性二期临床试验”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叶清文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
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