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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2-07-27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独立董事郭滨刚先生因
个人原因于近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郭滨刚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此向郭滨刚先生任
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郭滨刚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郭滨刚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
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郭滨刚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相关职
责。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名补选刘舒婷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
查,补选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刘舒婷女士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刘舒婷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独立董
事候选人刘舒婷女士的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新任独立董事候
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刘舒婷女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
附件:

                           刘舒婷女士简历

   刘舒婷,女,1983 年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建筑系,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
表。2014 年创立「超级猩猩」并任职 CEO,曾获得女性创新品牌大奖。
   截至本公告日,刘舒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