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3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 号),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1,000
股,发行价格 30.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963.1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 8,229.1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734.00 万元。本次
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336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子公司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深
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芯”)、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奥诚”)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上海奥诚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上海奥诚作为“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的
实施主体,分别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户 存储金额(元)
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61275610708 0.00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755961273010208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上海奥诚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61275610708/755961273010208,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 2 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等存款类
产品存放。甲方 2 应将存单等存款类产品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等存款类产品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 2 不得从上述存单等存款类产品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2 若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 2 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
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仅针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未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的情形)。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
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