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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
机构,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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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2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3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
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
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
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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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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