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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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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
会议。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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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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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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