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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并同
意以 1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9.80 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