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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0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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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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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3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前款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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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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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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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
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
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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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信息可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时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
长的指示,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草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公告草稿起草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
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临时报告文稿
提交董事长审核确认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
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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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
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监事
    1、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2、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0
    1、公司各部门(尤其是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
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3、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11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
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本制度就相关沟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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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了《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有关信息保密的未尽事宜按照《公
司章程》、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
规定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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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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