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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微微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的核查意见2022-05-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微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赛微微电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46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74.55 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和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伟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伟途
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

    3、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
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股票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承诺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东莞市微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微合投资”)、珠海市聚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核
投资”)、东莞市聚变投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变投资”)
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

    3、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
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股票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承诺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刘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萍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 2022 年 5 月 24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74.55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下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合计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伟途投资      控股股东       1,761.06          -   1,761.06   2025/4/21   2025/10/21
              实际控制人的一
  微合投资                      264.25           -    264.25    2025/4/21   2025/10/21
                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的一
  聚核投资                      480.00           -    480.00    2025/4/21   2025/10/21
                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的一
  聚变投资                            -   501.55      501.55    2025/4/21   2025/10/21
                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董
   蒋燕波                             -   374.59      374.59    2025/4/21   2025/10/21
                事长、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董
   赵建华                             -   374.00      374.00    2025/4/21   2025/10/21
                事、副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董
   葛伟国                       110.40    172.07      282.47    2025/4/21   2025/10/21
                事、副总经理
    刘剑          董事                -     3.35        3.35    2023/4/21   2023/10/21
              财务总监、董事
   刘利萍                             -     8.28        8.28    2023/4/21   2023/10/21
                  会秘书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任   飞                 寻国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