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021-04-16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2020 年度,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忠实、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赋予的职责,有效发挥了监督及决策支持的作用。现将 2020 年度主
要工作情况及 2021 年重点工作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构成:黄宇欣(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召集
人)、李建华(独立董事)、郑建雄(公司董事)。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
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2020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0 年 3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审计报告》。
三、2020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2020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续监督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计工作,并与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开始前
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和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在审计过程
中认真听取并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阶段性工作汇报,充分沟通和交流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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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对公司
审计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勤勉、审慎、尽责地完成公司
委托的各项工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20 年,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计划的可
行性进行了评估,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
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三)审议公司财务报告
2020 年,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各项收入、支出、
费用和利润的确认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的财务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舞弊及其他重大错报情形,能够公允的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020 年,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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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制度要求,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作
用,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2021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勤勉尽
责地履行职责,监督外部审计、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审
计工作高效顺利进行,充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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