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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09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
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


                                   2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15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
2号A栋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奕宏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4名,均
为截至2021年1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860,88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420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0名,均为截至2021年1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
38,52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542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2,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78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2   发行规模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4   债券期限

                                  5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5   债券利率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7   转股期限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1   赎回条款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2   回售条款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7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8   担保事项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19   募集资金存管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20   评级事项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8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8、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0、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1、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10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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