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3-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8-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1
年12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
年2月14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3月1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35
号《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相关要求,本所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
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8-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
可转债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8-3-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5 关于环评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环评批复
的时间,并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8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问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有关“深科达智能
制造创新示范基地续建工程”(以下简称“智能制造续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聘请的环评机构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国寰”)出具的关于智能制造续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3、访谈环评机构主要经办人员,了解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
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并取得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
4、访谈发行人募投项目环评事宜的相关经办人员,了解环评批复流程的当
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5、电话咨询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了解环评批复相关审核流程;
8-3-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查询了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核查内容
(一)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含
3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项目总投资(万 募集资金拟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子项目名称
号 元) 金额(万元)
惠州平板显示装备智能制
1 深科达智能制造创 15,504.83 11,766.50
造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新示范基地续建工
半导体先进封装测试设备
2 程 12,521.87 8,925.59
研发及生产项目
深科达智能制造创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
3 25,807.94 5,307.91
新示范基地 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3,834.64 36,000.00
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1“惠州平板显示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和募投项目2“半导体先进封装测试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是智能制造续建项目
的两个子项目,于2021年11月19日获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备案(项目代码:2110-441305-04-01-883593),并于2022年3月3日获得惠州市
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受理关于智能制造续建项目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3“平板显示
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对应“深科达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基地”(以
下简称“智能制造本体项目”),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尚未募足所
需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建设项目所需的审批、核准及备案手
续:于2019年3月29日获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投资项目备
案(项目代码:2019-441305-03-014170);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项目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32491号);
于2020年4月3日获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关于智能制造本体项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批复(批准文号:惠市环(仲恺)建〔2020〕88号)。
8-3-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智能制造续建项目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3智能制造本体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募投项目4“补
充流动资金”无需履行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关于本次可转债智能制
造续建项目环评批复流程等情况如下:
1、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说
明,智能制造续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应由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
环境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即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仲恺分局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后续审批流程
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电话咨询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仲恺分局工作人员,并访谈广州国寰相关经办人员,智能制造续建项目环评
批复需履行的流程主要如下:
序号 需要履行的流程 完成进度及预期
环评机构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
1 2021 年 11 月已签订
综合服务合同》
2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 年 1 月已完成
《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
3 2022 年 2 月已提交
分局
4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受理 2022 年 3 月 3 日
5 审批前公示 预计 2022 年 3 月中旬
8-3-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下发环评批复 预计 2022 年 3 月中旬
3、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根据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智能制造续建项目对环境影响整体较小,符合惠
州市仲恺高新区城市规划及环评整体要求,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
碍,不能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预计2022年3月中旬取得环评批复。
(三)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是一家智能装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器件、半导体封测、摄像头
等领域的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所处的智能装备行业是国家
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1“惠州平板显示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主要生产Mini/Micro-LED组装和检测设备,募投项目2“半导体先进封装测试设
备研发及生产项目”主要研发及生产半导体先进封装和检测设备,募投项目3“平
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柔性OLED和中大尺寸LCD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二)项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8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问等关于产业政策及募集资金
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现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完成了本
次可转债智能制造本体项目的备案、审批、环评批复等程序,以及智能制造续建
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申报、公示等程序,其环评批复不存在不能取得的重大风
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二)项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8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问的相关要求。
三、核查意见
8-3-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根据现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完成了本次可转债智能制造本
体项目的备案、审批、环评批复等程序;
2、发行人已经根据现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完成了本次可转债智能制造续
建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申报、公示等程序,其环评批复不存在不能取得的重大
风险,预计2022年3月中旬可取得;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二)项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8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问的相关要求。
问题6 关于发行人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注册地政府
综合服务平台或住建、房管部门官网,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
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8-3-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确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取得参股公司矽谷半导体出具的《声
明确认函》;
7、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和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子公司持
有的不动产是否对外出租。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房
地产开发相关业务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
如下:
序 公司 与公司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的关系
一般经营项目是:智能信息终端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整体解决方
案、自动化制造工艺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客户关系管理软件、
数控编程软件、应用软件及工控软件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
1 深科达 /
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器视觉产品、智能贴合机器终端产品、智能
邦定机器终端产品等智能装备和关键配套零部件的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触摸屏及液晶显示器生产
8-3-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业设备及其他自动化非标设备、设施、工装夹具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直线机器人产品、相关零部件及其运动控制软件、驱动
的研发、生产、销售。
机器视觉产品、智能贴合机器终端产品、智能邦定机器终端产品
等智能装备和关键配套零部件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半导
体工业自动化设备、触摸屏及液晶显示器生产专业设备及其他自
动化非标设备、设施、工装夹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直线机器
惠州 人产品、相关零部件及其运动控制软件、驱动的研发、生产、销
2 子公司
深科达 售。 智能信息终端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自动化制
造工艺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客户关系管理软件、数控编程软件、
应用软件及工控软件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生产
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精密直线电机、精密直线电机模组、精密直线
电机平台、精密运动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以及上述产品和高端自
动化设备及其配件的研发、销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国内
线马 控股
3 贸易。
科技 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是:精密直线电机、精密直线电机模组、精密直线
电机平台、精密运动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以及上述产品和高端自
动化设备及其配件的生产。
线马科
惠州线 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4 技的子
马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
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
深科达 控股
5 和禁止的项目)
半导体 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是:半导体行业智能化封装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
测试与销售及技术服务。
惠州半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6
导体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科达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加料、分配装置
半导体 制造;通用加料、分配装置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景尚精 的子公 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7
密 司 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加料、分配装置
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是:存储芯片及影像模组封测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
发、调试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深科达 控股
8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微电子 子公司
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存储芯片及影像模组封测自动化设备的装配、
安装。
深科达
惠州微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9 微电子
电子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软件开
控股 发;软件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10 深极致
子公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8-3-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
深圳市
产品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深卓达 控股
11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科技有 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是: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
限公司
系统装置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
深圳市 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
明测科 控股子 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12
技有限 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是:半导体设备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
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矽谷 参股
13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半导体 公司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半导体设备的生产。
注:深圳市深卓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系由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市设立,发行人分别持股 51%、60%。
如上表所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经营等许可项目。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未取
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不存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形。
2、公司自有不动产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自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权利人 权属证书 座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m2)
惠州 粤(2019)惠州市不动 仲恺高新区潼湖 工业 至 2069 年 8
1 30,143
深科达 产权第 5032491 号 镇三和村 用地 月 14 日止
上述不动产未来计划用于扩展生产用途,系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除外)的建设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不动产尚处于建设
阶段,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
就本次募投项目自建房产事项,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
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不会将募集资金变相投入房地产项目;募集
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
8-3-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储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4、发行人的承诺和参股公司的确认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属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亦不存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形;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未开展房地产业务,
没有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公司的参股公司矽谷半导体已出具《声明确认函》,对其经营范围进行确认,
并声明:“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及主营
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不存在需要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外出租或者出售房地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
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8-3-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张 鑫 刘丽萍
刘 品 贺 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