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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04-13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深科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中有关“惠州平板显示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
地二期建设项目” 经济效益分析中的“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进行了
修改以及相关数据的更新。我们发现,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更严谨的反映了
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宇欣




                                                      2022 年 4 月 12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华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