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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1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持股计划;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 司提供担保、接受担保、受赠现金
项;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代为行使。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六)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供反担保。                    (八)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3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当提供反担保。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的,可以豁免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保。                              的,可以豁免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保。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的 50%以上;


                                 4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易行为。
本条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本条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                  金额为成交金额。


                              5
    本条所指“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本条所指“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5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
    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一条规定 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 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
    司确认后方可出席。股东通过上述 司确认后方可出席。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6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
    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
    和有关规定,发出催告通知。
8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及表决程序。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7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意见及理由。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意见及理由。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9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 (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8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整机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9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法律、行政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整机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删除
     式投票表决。
12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10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1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3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                       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12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
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管有上述标准的规定,但涉及公 尽管有上述标准的规定,但涉及公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不论投资金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不论投资金
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按 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照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项规定
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
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关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 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1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
     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 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
     权给董事长执行。                  权给董事长执行。
1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5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任。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7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14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报告。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18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动依
次顺延。
     本次《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