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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达:独立董事对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我们认为此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 2022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
实际经营需要,并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未有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
响。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
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 2021 年度不
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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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
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核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一致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深圳市深科达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
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章
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
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 2022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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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宇欣、李建华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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