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4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
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
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
司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依照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
款。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申
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
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议案。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
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宇欣
2022 年 8 月 4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华
202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