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0-10-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宏力达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宏
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129 号),宏力达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88.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5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30.49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28-0000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
1 55,459.46 55,459.46
建设项目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120,000.0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
资子公司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宏科”)为“泉州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
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号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 (本次新增后)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
泉州生产基地建 气有限公司 泉州宏力达、福建宏
1 福建宏科
设项目 (以下简称“泉州 科
宏力达”)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福建宏科作为募投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
目所面临的风险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办理相关发改委备案、环评立项等程序,公
司将尽快办理并及时公告。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拟
安排子公司福建宏科及泉州宏力达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
投资区支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计划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1 福建宏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
2 泉州宏力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
公司、新增开户主体(公司与新增开户主体将列为甲方 1 和甲方 2)将与新
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支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拟新增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与公司现行已经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文本无重大差异。公司完成新增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将及时公告。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新增福建宏科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新增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
3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就“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
金专户。
(三)监事会意见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就“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
专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