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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力达: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0-012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明兴路 628 号上海新桥绿地铂骊酒
店四楼春风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普通股股东人数                                                        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68,203,95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68,203,9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8.203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8.203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辉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独立董事李峰先生、独立董事龚涛先生因个
人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沈骁虓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副
总经理袁敏捷女士、财务总监张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8,164,944 99.9428 39,007 0.057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 关 于 变 更 14,879,270       99.7385    39,007          0.2615       0          0.0000
         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乔营强、唐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