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2-03-0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宏力达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
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宏
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12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88.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5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30.49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28-0000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
1 55,459.46 55,459.46
楼建设项目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120,000.00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泉州宏力达、福建宏科 福建宏科
除上述内容调整、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因实施主体变化,
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注销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优化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公司全资子公
司福建宏科拟对其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实施整体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
泉州宏力达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福
建宏科承继与承接,泉州宏力达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因此,公司拟将“泉州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泉州宏力达及福建宏科变更为福建宏
科。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泉
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福建宏科及泉州宏力达变更为福建宏科。
除上述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符
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改变募投项目
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降低
管理成本。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