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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力达:宏力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新增条款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 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质押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质 押 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        司作出书面报告。
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十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 二十 四 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定的其他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的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免适用本条第(一)、(四)和(五)
                                     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表决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得 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 三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 二十 四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三)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
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       (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 章 程第 九 十 七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新增条款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 章 程 第 九十 六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用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 司 在 每 一会 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在召开年度股东大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阅。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
股东查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 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司 因 本 章程 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条款编号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
修订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5 月)。


    二、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需提交至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