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5月)2022-04-12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
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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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 、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资格进行审议。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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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
《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人数,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5)项职权,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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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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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
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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