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律师见证均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报》《证券日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
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原计划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拟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588 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
二楼海纳厅召开。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上海宏力达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
提示性公告》。由于上海市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政府部门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所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为积极配
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
参会人员的健康,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
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政策,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通讯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5,785,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7856%。
经验证,上述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
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上述第 8、9、10 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上述第 5、7 项议案已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李 强
经办律师:
——————————
乔营强 律师
——————————
唐 敏 律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