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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蓝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8-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蓝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中科蓝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8 号),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1.66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274,98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以及其他
发行费用共计 16,057.24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8,922.76
万元,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
发、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1
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同时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六、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七、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2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陈益钦、黄佳佳、陈继锦、冯岚、黄志宝、
黄震龙、黄震凤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
    五、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助展,监事徐志东、李健勋、瞿涛,高级管理人
员张仕兵、李斌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4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同时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如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
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25%。

    五、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珠海市中科蓝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
海市中科蓝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5
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
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
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其作出
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6
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创元世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公司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
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7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5、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市中科蓝讯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
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
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

                                   8
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
其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91.66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在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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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志伟                   潘志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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