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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蓝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 044 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
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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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中
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
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栋 1301-1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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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
司股份 46,712,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3%。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
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董事陈大同未出席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
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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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选举黄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2)选举刘助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3)选举周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姜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2)选举张潇颖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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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李健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2)选举瞿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46,712,61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1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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