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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0-30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授予数量、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
度为 2020-2023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增
长率作为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                           年度营业收入(A)
归属期     考核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度

第一个             2020 年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2020 年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2020
归属期                          25%                               20%

第二个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1
归属期                        率为 25%                          率为 20%

第三个            2019-2022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19-2022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2
归属期                        率为 30%                          率为 25%

第四个            2019-2023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19-2023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3
归属期                        率为 30%                          率为 2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当年营业收

入÷基准年营业收入)^(1/间隔年数)-1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目标,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年度营业收入(A)
 归属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1
  属期                        增长率为 25%                          率为 20%

第二个归                2019-2022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      2019-2022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2
  属期                        增长率为 30%                          率为 25%

第三个归                2019-2023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      2019-2023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3
  属期                        增长率为 30%                          率为 25%

第四个归                2019-2024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      2019-2024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
               2024
  属期                        增长率为 30%                          率为 2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当年营业收

入÷基准年营业收入)^(1/间隔年数)-1

    (3)考核指标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1
         年度营业收入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