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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1-18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95 人调整为 93 人,限
制性股票总量 4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20 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并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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