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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7-23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1-027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八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月时间限制。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权:......(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审
审议公司与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市规则》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
第 7.1.2 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一)      市规则》第 7.1.2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等事项;......                         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六)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会报告;                               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    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
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    0.1%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
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    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
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    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净资产值 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   (七)未达到《上市规则》第 7.1.2 款规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    定的标准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的除外。                            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
                                    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
总经理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为投资额或交易额低于 1000 万元,    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
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大会的意见。
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     第二百一十条
准通过之日起生效,除涉及上市公司    本章程的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生效。
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外,其他条
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