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1-17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1-037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6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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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随英
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0)。
4、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5、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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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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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6 日
2、预留授予数量: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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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留授予人数:54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0.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
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
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
例
第一个归属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归属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期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 占授予 占本激励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 限制性 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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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 股票总 日股本总
票数 数比例 额比例
量(万
股)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薛蕾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3.2 41.5% 0.415%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 人) 46.8 58.5% 0.585%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80 1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薛蕾先生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薛蕾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研发方向和研发工作的整体管理,
是公司的技术牵头人。薛蕾先生获授的股份数量系依据其实际职务确定,其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数量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将薛蕾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薛蕾
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上市公
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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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
费用。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对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 = 限制性股票公允
价值(2021 年 11 月 16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人民币 20 元/股),为每股 203.99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
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 摊销成本(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元)
80 16,319.20 708.30 8,159.60 4,249.79 2,266.56 9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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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限制性股票
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可能亏损。但同时此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
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
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
不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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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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