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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人员;
    (十)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记录内
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对相关
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2 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本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
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硬)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备查。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
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
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
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
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
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
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
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
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
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