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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铂力特增
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
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
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
让比 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
生效。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