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12-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 1202 第 1243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8-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问题 5.2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5
二、问题 5.3 关于专利................................................................................................ 9
三、问题 5.4 关于房地产........................................................................................... 12
8-3-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 1202 第 1243 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
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出具《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2〕26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
函》的相关内容,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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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
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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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问题5.2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黄卫东未与折生阳、薛蕾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
再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黄卫东也不再与公司续聘、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
和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
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2)黄卫东与公司是
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
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1)黄卫东离职原因
黄卫东,男,195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1984 年 10 月至今,历任西北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 年 7
月至今,先后兼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并在 2017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兼任发
行人首席科学家。
随着年龄的增长,黄卫东由于个人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术研究和公司业务,
同时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 2022 年 6 月在与公
司的聘任协议到期后,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
(2)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
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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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东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在宏观方面为公司指导业务发展方向及对公司
技术研究方向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发行人在 3D 打印
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发行人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
持和专业指导、为发行人培养科技人才等。
激光立体成形(LSF)技术为黄卫东及其科研团队(公司股东萍乡晶屹之合
伙人)前期重点研究领域,上述人员在西工大取得的研发成果最终形成 8 项专利,
铂力特公司成立后,西工大将上述 8 项专利独家许可公司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构
成公司 LSF 技术的基础。2012 年度,公司经调研分析,认为激光选区熔化技术
(SLM)成形精度高、能实现复杂结构的自由成形,市场需求潜力更大,因此投
入较多人力及物力进行 SLM 技术相关设备及工艺研发,黄卫东作为金属 3D 打
印领域的专家对公司 SLM 技术的基础研发进行了指导和协助。
自 2013 年 3 月以后,由于公司技术条件趋向成熟,黄卫东仅在宏观方向对
公司的未来技术研究方向提出建议,不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公司依靠自
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
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黄卫东在铂力特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时间
类型
直线导轨式选择性
黄卫东;薛蕾;杨
1 201310024485.3 激光熔化 SLM 成形 发明 2013-01-23
东辉;赵晓明
设备
移动振镜选择性激
黄卫东;薛蕾;杨
2 201310024465.6 光熔化 SLM 成形设 发明 2013-01-23
东辉;赵晓明
备
选择性激光熔化 黄卫东;薛蕾;杨
3 201310024477.9 发明 2013-01-23
SLM 气氛保护系统 东辉;赵晓明
选择性激光选区熔
化 SLM 设备送粉筒 黄卫东;薛蕾;杨
4 201310024599.8 发明 2013-01-23
预热装置和预热方 东辉;赵晓明
法
一种铝合金导向叶 马良;林鑫;陈静;
5 201110432662.2 片缺陷的激光快速 发明 薛蕾;杨海欧;谭 2011-12-21
修复方法和设备 华;黄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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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时间
类型
马良;林鑫;陈静;
激光立体成形金属 实用
6 201120540168.3 薛蕾;杨海欧;谭 2011-12-21
零件质量追溯装置 新型
华;黄卫东
一种铝合金导向叶 马良;林鑫;陈静;
实用
7 201120540171.5 片缺陷的激光快速 薛蕾;杨海欧;谭 2011-12-21
新型
修复装置 华;黄卫东
上述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申请时间均在 2013 年以前,所有权利均归属
于公司。黄卫东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
形。
除对公司基础技术形成做出较大贡献外,黄卫东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公
司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公司研发体系建设
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公司培养科技人才等,协助公司获取客户和订单、
承担执行具体科研项目并非其主要工作内容,黄卫东未在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
科研项目等方面直接做出较大贡献。
2.黄卫东与公司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
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黄卫东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根据《竞业限制协
议》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黄卫东应当保守在铂力特任职期间获取的保密信息,
并在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得开展与铂力特业务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业务。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积累,发行人已经具备“粉末制造-打印设备
打印服务-软件支持”的全流程能力,在每个技术环节均具备国内或国际领先的技
术能力,并建立了完备的专利体系;同时,发行人积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行
业课题,在 3D 打印技术及下游应用领域内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并培养了一
大批科技人才。
另一方面,公司已于 2012 年组建了独立的研发团队,研发方向包含金属 3D
打印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赵晓明先生、副总经理杨东辉先生等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开展工作,公司已拥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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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研发体系,并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体系,目
前公司的生产运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
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
综上,公司已在行业内建立了一定技术优势,并培养了一支技术过硬、经验
丰富的研发队伍,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
续研发工作。因此,黄卫东先生不再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
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折生阳、黄卫东与薛蕾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黄卫东出具的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
2.获取了发行人与黄卫东签署的《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
议》;
3.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确认黄卫东作为发明人的发明情况;
4.对黄卫东进行访谈;
5.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 2022 年 6 月在与
发行人的聘任协议到期后,黄卫东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
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指导和协助发行人形成 SLM 与 LSF 路线的基础技
术,发行人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
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2.黄卫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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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5.3 关于专利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八项
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
是否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到期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的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已到
期的专利信息如下:
专利类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发明人 有效期
型
一种梯度材料
ZL01131777.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1 的激光快速制 发明 2001-11-02 2021-11-01
9 产公司 静、林鑫
备成形方法
激光立体成形
ZL01128707. 三维金属零件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2 发明 2001-06-27 2021-06-26
1 的材料送进方 产公司 静
法及配套装置
成分及组织可
西工大资 黄卫东、王
3 ZL0211474.5 控的激光立体 发明 2002-03-21 2022-03-20
产公司 猛、林鑫
成形方法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
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
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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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项已到期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关系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种梯度材料的激光快速制备 用于公司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
1
成形方法 及服务
激光立体成形三维金属零件的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2
材料送进方法及配套装置 务;用于生产激光立体成形设备
成分及组织可控的激光立体成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3
形方法 务
2.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
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
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失效后将进入公有领域,
成为公开技术。发行人仍可以正常使用该项技术,不影响生产经营,该技术的公
开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基础上通过研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
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到期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仍能在相关技术路线上对公司
核心技术实施专利保护。新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证号 申请日 到期日
一种激光头自动
1 对焦定位装置及 发明 ZL201610120846.8 2016-03-03 2036-03-02
其对焦定位方法
分层块体金属增
2 发明 ZL201510763042.5 2015-11-10 2035-11-09
材制造方法
3 3D 打印用送粉管 实用新型 ZL202123061534.X 2022-07-12 2032-07-12
一种铝合金导向
4 叶片缺陷的激光 实用新型 ZL201120540171.5 2011-12-21 2021-12-20
快速修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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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证号 申请日 到期日
激光立体成形金
5 属零件质量追溯 实用新型 ZL201120540168.3 2011-12-21 2021-12-20
装置
一种铝合金导向
叶片缺陷的激光
6 发明 ZL201110432662.2 2011-12-21 2031-12-20
快速修复方法和
设备
一种 L 型激光熔
7 实用新型 ZL202021459691.9 2020-07-22 2030-07-21
覆送粉头
一种送粉管喷嘴
8 及 3D 打印用送粉 实用新型 ZL201822234028.8 2018-12-28 2028-12-27
管
可旋转式侧向送
9 实用新型 ZL202220229167.5 2022-01-27 2032-01-26
粉装置
综上,发行人已在到期专利基础上申请了新的专利权,能够对发行人核心技
术进行有效保护,对发行人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西工大资产公司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
2.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
3.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
4.网络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权。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
到期,上述三项专利与发行人激光立体成形技术相关;发行人在上述三项专利基
础上通过开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失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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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所涉及的技术,可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因此上述三项专利失效不
会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5 家控股子公司、 家参股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
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名称
产业务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金属增材制造与
铂力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 再制造技术的研
1 否
特 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加工生产、修理、检测、 发与应用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
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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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名称
产业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铂力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增材制造设备、耗
特江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 材、零件、软件的
2 否
苏公 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 技术研发、生产及
司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销售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
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铂力 增材制造成套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特渭 备研制、销售,激
3 赁;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 否
南公 光加工及新材料
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
司 技术开发
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技术
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
软件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
设备及耗材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及
铂力
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 增材制造设备、耗
特深
4 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 材、零件、软件的 否
圳公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增材制 技术研发及销售
司
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生产;增材制造
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生产;机械装备的生
产。
铂力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增材制造设备、新
特上
5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材料、软件的技术 否
海公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研发及销售
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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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名称
产业务
推广;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工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
赁;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
材制造;销售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铂力
激光成形及修复
特香 激光成形及修复产品、设备、金属材料及其衍
6 相关产品和服务 否
港公 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
的采购和销售
司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咨询;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北京 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
正时 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
精控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 扫描振镜等元器
7 否
科技 2019 年 3 月 21 日前为内资企业,于 2019 年 3 件的研发与制造
有限 月 21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
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存在
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
况。
2.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到“金属增材制造
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陕
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209-610161-04-01-645749),金属增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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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筑面积约 16.32 万平方米,包含
建造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等;拟购置硬件设备(或者软件设备)共 505 台/套,
包含金属 3D 打印粉末自动生产线、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大尺寸/超大尺寸 3D 打
印设备和后处理设备等,用于建设高品质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粉末生产线、高效
和高精度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线。
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
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
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
的承诺》,承诺如下事项: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
产开发相关资质,2019 年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一直聚焦主业发展;2.公司将严格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监管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未来不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投入,坚决贯彻国务
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要求及监管精神;4.本公司不会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
域。
3.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具体进展
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 10 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出具说明:“铂力
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号为 GX3-16-9 和
GX3-16-17)面积合计约 246 亩,均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上述土地出让工作
正在有序进行,其中 GX3-16-9 号地块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公开挂牌出让,
GX3-16-17 地块预计于 2023 年 4 月公开挂牌出让。铂力特利用上述意向地块进
行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符合我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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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两块地块规划用途
均为工业,符合铂力特建设需求。我单位将积极推进铂力特项目意向地块公开挂
牌出让工作,并支持铂力特参与上述意向地块竞拍。如前述意向地块未能在预定
时间内公开挂牌出让,或铂力特未能成功竞得上述意向地块,我单位将依法支持
铂力特参加竞拍辖区范围内其他工业用地。”
2022 年 11 月 22 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 GX3-16-9 号地块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西土出告字[2022]147 号),发行人将积极参
与竞拍。
因此,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
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
4.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6.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关
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土
地情况的说明》;
7.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关于 GX3-16-9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8.实地走访募投项目用地所在地块。
(三)核查意见
8-3-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
及房地产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2.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3.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8-3-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张宏远:
王嘉欣:
张 培:
年 月 日
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