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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洁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4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情况、财务状况、现阶段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
资金需求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拟定的
2021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 对《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拟定的2021年度薪
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
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
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助于提高闲
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的收益。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
    六、 对《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与公
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违规使用的情形,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七、 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延期并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及延期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对行业发展现状
和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的分析等因素经过审慎研究确定的,对公司未来发展
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
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及延期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