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三生 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 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如下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核查, 并发表事前意见: 一、对《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相 应的服务,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