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华通:亿华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88339 证券简称:亿华通 公告编号:2022-05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上述章程及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
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 市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80514468626。 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
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 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
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邮政编码:100192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式。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 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任。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偿责任。
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股计划;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提供的担保;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的其他担保。
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上通过。 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 上通过。
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
与该项表决。 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
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
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 东 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由。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由。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得 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权的股份总数。
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本条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 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关规定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惩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对外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审议批准: 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审议批准: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以上;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之十以上;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十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以上;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上; 之五十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五十以上;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超过 500 万元。 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对值计算。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 对值计算。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
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
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 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 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
董事会审议。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 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董事会审议批准: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 三百万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
三千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十)项关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员。
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报其债权。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人进行清偿。
本次修订同时也对《公司章程》全文的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将全
文涉及的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以规范表述。该等调整不涉及条款
内容的变更,具体请见公司同步披露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董事会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上述更变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
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上述制度尚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后生效。
修订后的制度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亿华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